2016年10月12日,在中國天津河北區(qū)李公祠大街親水平臺經(jīng)營氣球射擊游戲攤的54歲的趙春華女士,被河北區(qū)鴻順里派出所抓捕。其攤位上9支槍形物中的6支,被警方認定為屬于能正常發(fā)射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,而非玩具槍。12月27日,天津河北區(qū)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,判處她有期徒刑3年6個月。判刑引起社會嘩然。2017年1月3日,趙春華簽下上訴狀。1月26日,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三年,緩期三年執(zhí)行,趙春華被當庭釋放。至此,趙春華已被監(jiān)禁超過一年。
此案入選2017年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,案中有關中國法律槍支界定標準引發(fā)社會爭議。
▲趙春華被非法持有槍械,判刑3年半。(微博)
趙春華于2016年8月時從一老漢接手氣球射擊攤位,以作謀生。氣球射擊是廣受歡迎的攤位游戲,玩家可用玩具槍等工具射擊氣球以獲取獎品。
法院指,趙春華擁有的9枝槍中,有6枝槍能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(fā)射彈藥。依照法例,非法持有、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枝5枝以上的,為“情節(jié)嚴重”。判刑基準為有期徒刑3年,如超過5枝,每增加1枝,刑期增加6個月。
趙春華的女兒王艷玲表示,這些所謂“真槍”,發(fā)射塑膠BB彈,有時連氣球都打不破。
槍枝定義模糊 公安部作出解釋
中國法律規(guī)定禁止民間擁有槍枝,但并沒有明確規(guī)定何謂槍枝。爲方便執(zhí)法,公安部界定了相關標準,槍口比動能為1.8焦耳/平方厘米即屬槍枝。公安部回應媒體查詢時表示,相關標準是考慮到人體最脆弱的眼睛部位。
有法律界人士認為,“比動能”標準是公安部單方面提出的說法,并非全國人大立法機構正式制訂,因此不具有合法性和參考價值。
而做出一審判決的天津市河北區(qū)人民法院的一名副院長接受中央電視臺采訪時坦言,“判決結果出來后,產(chǎn)生的社會效果確實超出了預料”,并稱從法律的審判依據(jù)來看是沒有問題的,但是否符合情理,在做出判決時“可能想得沒那么多”
▲央視曾專題報道有關案件,對大媽的“槍”提出質疑。
一石激起千層浪 民間輿論抗議判決不公
趙春華在一審后曾表示認罪不上訴,因為“不懂法律、不敢花錢”。
2016年12月,經(jīng)過傳媒報道,民間爆發(fā)出軒然大波。傳媒援引多位律師的觀點,同時強調趙春華在國家法律前的弱小。終于,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律師主動表示愿意為趙春華作無罪辯護,后來更邀請得斯偉江律師共同辯護。
趙春華在女兒和徐昕的支持下,簽署了上訴狀。
二審判決有“人情味” 也有遺憾
2017年1月,案件展開二審程序,趙春華當庭認罪。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、定罪準確無誤。
但二審考慮到其并非主觀故意犯罪,對社會危害較小,以及有認罪悔罪情節(jié),所以改判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。趙春華當庭解除羈押,她也表示服從判決。至此,趙春華被闗押了超過一年,終重獲自由。
徐昕發(fā)布文章表示,對有罪判決深感遺憾,但認為此次判決多了一些“人情味”。
內地曾一度有多宗涉及玩具槍的“藏槍案”。不過在趙春華案后,內地司法部門在處理有關案件時謹慎了很多,近年已較少傳出類似案件。
在趙春華案件判決后,北京張耀軍律師認為,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,還是應該考慮老百姓對法律的認知,法院判定老人構成犯罪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,罪刑法定不是寫入法典就是罪刑法定,而是要通過一定的方式使社會公眾所知悉,否則如果所謂的罪刑法定只有少數(shù)特定人群熟知和能夠判斷,那就失去了法律的預防和指引價值,只剩下懲罰價值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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