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男子阿賢(化名)與少女小美(化名)交往,小倆口按耐不住,在男方住處發(fā)生合意性行為共20次,后來小美驚覺自己懷孕,嚇壞告知母親,全案因此曝光。法院審理,最終依犯對于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,判處阿賢1年6月;另對于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,共19罪,應執(zhí)行有期徒刑10月,得易服社會勞動。
根據判決,2022年11月間,阿賢與小美交往成為男女朋友,他明知小美2023年6月前是未滿14歲的少女,但仍控制不住自身欲望,兩人在感情催化下,于同年1月至6月某日在花蓮縣2樓住處內,與小美合意發(fā)生性行為1次。
同年6月至8月間,阿賢分別基于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犯意,在其住處內,再與小美合意發(fā)生性行為共19次。沒想到,小美事后發(fā)現自己懷孕,嚇得告訴母親,并至婦產科診所檢查確認,全案經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轉知花蓮縣警局婦幼隊偵辦。
法院認為,阿賢雖未違反小美的意愿,但小美當時未滿14歲,其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仍未成熟,阿賢所為實屬不該;考量阿賢于上揭行為時剛滿18歲,年紀尚輕,思慮未成熟,未能控制己身慾念,加上當時兩人為男女朋友,且犯后始終坦承犯行,并與小美和小美母親達成和解,同時允諾負擔與小美所生子女的全部教養(yǎng)義務,及日后小美繼續(xù)升學的學費及生活費。
花蓮地院審酌,阿賢的犯罪情狀,認為阿賢縱科以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,仍嫌過重,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,有情輕法重之情形,爰依刑法第59條規(guī)定酌量減輕其刑,最終依犯對于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,處有期徒刑1年6月;又犯對于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,共19罪,各處有期徒刑2月。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,應執(zhí)行有期徒刑10月??缮显V。
來源:中時新聞網